摘要: 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在特性上不同于一般的物权,所以在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区别。 1)物权客体是具有独立性的有形物,而地理信息客体以无形物居多 民法上所认定的有形物是指能够占据一定空间并且为人触摸、可视或感知的物质。在该物质具有单独或者以个体形式存在...
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在特性上不同于一般的物权,所以在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区别。
1)物权客体是具有独立性的有形物,而地理信息客体以无形物居多
民法上所认定的有形物是指能够占据一定空间并且为人触摸、可视或感知的物质。在该物质具有单独或者以个体形式存在,则可以理解为具有了独立性,从而可以通过实际的行动进行支配,物权即具备了这个特性。地理信息主要是以无形物的形式出现的,是不能够直接为人感知的信息,虽然具有空间属性,但是并不一定占据一定的物理空间。所以两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地理信息更加倾向于介质和信息的保护,如纸质材料、磁带、磁盘、光盘、网络储存介质及其他物质储存介质。
2)物权具有独占性或排他性,而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具有多元性
物体的标的物必须是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并且具有一定的物理流失或损坏的性质。因此,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一个标的物只能具有一个特定的物权或者物权范围。而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在使用和保护方面则可以具备设定一个或者几个特定权利的可能性。
3)物权具有一定的无限期性,而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的期限则有一定的时效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不是放弃、丢弃、损坏或物质灭失外,物体的所有权一般可以具有无限期的拥有权限。但是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作为特定的信息产权,则具有一定的存续时间,这个时间期限主要是根据不同的地理信息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