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

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


发布日期: 2017-01-24 更新日期: 2017-01-24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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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历来的核心和关键,停止侵权应是赔偿损失的前提,赔偿损失是停止侵权的补偿。司法人员在处理只是产权侵权案件时,把注意力放在赔偿问题上时,而并没有在过多地注重停止侵权行为,这就会在事实上不可能真正制裁侵权,也不可能制止侵权活动的继...

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历来的核心和关键,停止侵权应是赔偿损失的前提,赔偿损失是停止侵权的补偿。司法人员在处理只是产权侵权案件时,把注意力放在赔偿问题上时,而并没有在过多地注重停止侵权行为,这就会在事实上不可能真正制裁侵权,也不可能制止侵权活动的继续。反而会让侵权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仅仅需要通过“金钱”就可以解决。这样非常不利于对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处理和遏制。以此类推,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就其侵权损害的本质而言,侵权除了是对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更是对被侵权人或组织利益和机密的损害。

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的功能除了填平损失,还应该对受到损害的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并且通过一系列措施保证起到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情况。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通过设置一种排他性专有权,既要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立法上应当考虑两者利益的平衡。总之,在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侵权、泄密和破坏行为的归责原则上,不仅要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相关的部分,更要迫使侵权方停止侵权的行为。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以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代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知识产权法律属于我国民法体系的一部分。所以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也应该归属于民法的范畴。例如,《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表明,地理信息知识产权在受到损坏、泄露、偷窃、盗用等情况的时候必须进行法律追责,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即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外,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由于情况特殊,还必须从刑法的角度出发,来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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