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唐朝时期的土地与赋税制度

中国唐朝时期的土地与赋税制度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02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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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与赋税制度 相关链接 土地与赋税制度 唐朝户籍制度沿袭隋朝,行三等户制。前期的赋税制度,大提承袭隋朝,于624年颁行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均田制 均田制是政府授田给人民而征其租赋,分成公田与私田。身死后公田缴还政府重新分配,剩下可以传后的私田即“永业...

土地与赋税制度

唐朝户籍制度沿袭隋朝,行三等户制。前期的赋税制度,大提承袭隋朝,于624年颁行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均田制

均田制是政府授田给人民而征其租赋,分成公田与私田。身死后公田缴还政府重新分配,剩下可以传后的私田即“永业田”。由于隋末民变产生大量无主土地,所以唐朝前期有充足的土地推行。除了人民之外,政府官员与王公贵族也各有额定的永业田。相较隋朝,唐朝对土地的买卖宽松了许多,但仍有严格的限制。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方面,租是授田男丁每年缴固定的栗或稻,庸是每人每年要为国家服的劳役,调是每丁按照当地特产缴纳绢麻之物,如果不产绢麻可用银两代替,庸和调也可用一定数量的绢免役。唐朝前半叶,户税逐年上升,唐高宗时约收户税十五万余贯,至唐玄宗时已高达二百多万贯。

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对人民的经济压力不会很大,但是人口流动不能过大,户籍和田籍需要齐全清楚。如果政治败坏,田地过度兼并,闲田过少,人民过度避税,这两个制度就会走向瓦解。武周末年均田制开始形同虚设,政治渐不以往。加上突厥、契丹连年入侵,人民逃避徭役,逃亡者渐增。

唐玄宗天宝后期,不课税的户约占全国总户三分之一;不服役的人口约占全国人口六分之五,逃税情况普遍存在。安史之乱后,户口逃匿者增加,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所以在唐朝后期出现了两税法。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制定两税法,并且废除其余名目的租税。两税法即政府以当地现有的男丁与田地数为依据,划分等级,规定分两次于夏天、秋天纳税。而商人是以货物总值的三十分之一,于所在的州县纳税。其税额,原本用钱为单位,到唐穆宗时以布代替。这样,官僚、贵族、地主和商人都要合理纳税,减轻了平民的负担,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两税法虽然简化赋税方式,但是授田制度被废除。使得户籍持续陷入混乱,田地兼并的问题也都没有解决。此后中国的赋税制度,一直沿袭两税法的原则,没有再恢复授田制度。  两税法未能阻挡官僚、地主、大商人利用特权手段减税、免税、逃税。唐朝后期随着物价上升,两税制对平民的剥削愈来愈严重。唐朝后期,为解决财政拮据的局面,先后对盐、铁、酒、矿等实行专卖制度,并且课茶税与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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